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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能力评价 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5/31   浏览次数:2670

附件.rar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36号)、《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以下简称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工程环境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环境监理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工程环境监理业务的能力;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为适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需求,对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从事工程环境监理相关会员单位的环保咨询、技术服务能力及范围等进行确认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能力评价不收取评价费用。

   第四条 能力评价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第五条 建议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第一类建议下列建设项目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第二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能力评价范围包括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海洋工程、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等11个专业类别(环境监理范围类别划分详见附件1)。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生态建设与环境工程类)、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等资质或评价中的其中一项(见附件2);

   (四)申请单位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或与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的单位合作,具备与工程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环境检测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环境监理相关的文件制度。

   第八条 申请甲级能力评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并获得省级以上工程环境监理培训证书的初级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注册类工程师不少于3人(具体要求见附件3)。申请时可选择3个专业类别。申请第4个专业类别起每增加申请一个专业类别应当配备不少于3名获得省级以上工程环境监理培训证书的初级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第九条 申请乙级能力评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8名相关专业并获得省级以上工程环境监理培训证书的初级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注册类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体要求见附件3)。申请时可选择2个专业类别。申请第3个专业类别起每增加申请一个专业类别应当配备不少于3名获得省级以上工程环境监理培训证书的初级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附件4)(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上未注明注册资金额度的需提供有效注册资金额度证明);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生态建设与环境工程类)、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证书复印件;

   (五)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省级以上工程环境监理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近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等复印件;

   (七)工程环境监理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表(附件6);

   (八)申请单位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或与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的单位合作,具备与工程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环境检测能力相关证明材料;

   (九)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环境监理相关的文件制度证明材料;

   (十)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十一)申请证书延续的单位除提供(一)至(十一)所要求的材料之外,还应提供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甲、乙级所需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其中①在建项目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复印件、环境监理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最近环境监理月报告复印件等;②已验收项目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复印件、环境监理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环境监理验收总报告复印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文复印件等。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除(一)申请表单独装订外,其他附件材料按顺序合并胶装成册。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十二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达到要求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设立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能力评价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广东环保产业网”(www.gdepi.com)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能力评价证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能力评价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专业类别的;

   (二)能力评价证书需要升级的;

   (三)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第十五条 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能力评价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能力评价证书作废。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获得能力评价证书单位须与省环保产业协会签订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的工程环境监理培训证书人员每年需参加相关培训,接受继续教育,持续提高人员从业能力。

   第十八条 在项目建设工程环境监理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5);

   (二)单位变更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能力评价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每半年将工程环境监理项目实施情况简报、每年度将工程环境监理项目实施详细情况(可电子版)上报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二十二条 在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内,甲级持证单位应当主持开展至少5项建设项目的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应当主持开展至少3项建设项目的工程环境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价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将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能力评价证书年度报告表、上一年度有关能力评价条件变化情况、业绩证明等资料以及能力评价证书副本一并报省环保产业协会一并报省环保产业协会。省环保产业协会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抽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年检;对达不到原能力评价条件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等级和类别或取消评价证书;对不按要求提交年检材料的,视为年检不通过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环保产业网上设置信息平台。及时登载申报单位公示、公告信息;登载获证单位年检情况信息;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

   第二十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省环保产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中止使用能力评价证书或吊销能力评价证书: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能力评价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能力评价证书的;

   (三)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业务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工程环境监理建设项目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未能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甲级持证单位在续证时进行降级处理;乙级持证单位暂停一年续证。

   第二十七条 被吊销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能提出工程环境监理能力评价的申请。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如国家出台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资格的相关政策,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将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制定,可在“广东环保产业网”下载。

   (一)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范围类别划分表(附件1

   (二)可申请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能力评价证书的资质、资格范围表(附件2

   (三)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能力评价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

   (四)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附件4

   (五)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5

   (六)工程环境监理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表(附件6

   (七)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能力评价证书年度报告表(附件7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时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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